案例解讀丨百萬侵權風波!植物新品種權田間觀察檢測結論優先于基因檢測
- 2026-02-01 10:55:00
- bjzongke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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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育種人通常按照 DUS測試指南 對植物性狀的特異性等進行判別。對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采取 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 等方法鑒定。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在田間種植與基因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采納田間種植結論 ,認定被訴“華奇”甘藍新品種未侵害案涉“探春”品種權,駁回原告100萬元的賠償訴請。
一、案例速看
“探春”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品種“探春”,由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培育,并通過國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適宜在江蘇、四川、云南等地作越冬春甘藍和秋甘藍栽培。2019年,江蘇省農業科學院作為“探春”品種權人與A公司簽訂為期10年的合同,約定向其獨家實施許可“探春”甘藍新品種技術。
2022年11月,A公司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有一家淘寶網店涉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侵權“探春”的甘藍種子。該公司迅速行動,通過公證從該網店購買了名為“華奇”的甘藍種子,并送往檢測公司進行檢測, 結論判定二者為疑同品種 。2023年2月,A公司將上述網店經營者和向其銷售“華奇”甘藍種子的B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B公司主張:“華奇”“探春”在選育過程、性狀特征均存在明顯差異,并非相同品種,并提供報告記載“華奇”選育母本為甘藍品種“春豐007”,父本為“上海雞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 原、被告同時申請司法鑒定 , A公司申請以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 對被訴侵權種子是否與“探春”植物新品種為同一品種進行司法鑒定, B公司則申請以田間觀察檢測方法 進行司法鑒定。
案件經過與判決結果:
取證過程: 法院依法同時啟動了兩個司法鑒定程序。2023年7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作出《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報告》,判定“華奇”與“探春”為疑同品種。2024年6月,該中心通過將兩種樣品相鄰種植,歷經一年生長周期,作出《植物品種田間種植對比鑒定報告》,結果顯示二者除“外葉:形狀”和“葉球:裂球性”有差異外,“外葉:長度”和“外葉:寬度”等多個數量形狀經統計分析,也存在顯著差異,因此足以判定“華奇”種子與“探春”樣品有明顯差異。
法律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明確,“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可見,不同品種之間通過特征、特性加以區分。被訴侵權物是否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應審查特征、特性是否相同,以及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明確,對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采取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鑒定。另外,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判決結果: 被訴侵權種子不侵犯“探春”的植物新品種權,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 探春”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三、案例啟示
品種權管理的重要性
對于育種企業而言,需要區別新品種商業化和獨占性權利的實行條件,在育種生產過程中, 必須將 新品種權保護前置 ,第一時間完成確權,避免品種爭端的發生。
品種商業化管理的注意事項
該案被告B公司的“華奇” 甘藍種子屬于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 ,但在至今未辦理品種登記的情況下,該公司已在線上、線下進行銷售,范圍覆蓋多個省市,存在明顯不規范的情形,不利于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田間表型鑒定結論的重要性
本案件中同時采用了基因指紋圖譜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的取證方法,展現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手段的多樣性,普及了分子檢測并不是唯一的權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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