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品種登錄、品種審定與新品種保護的區別
- 2018-04-19 10:35:00
- bjzongke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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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品種審定、品種登錄及植物新品種保護? 表面上看起來,這三個概念似乎差別不大,事實上,它們在行政管理、法律規章和學術認可等方面的差異相當明顯。
一、品種登錄
學術意義大于法律意義
品種國際登錄目前在中國的學術界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重視,尤其是在花卉園藝領域。那么,到底什么是花卉品種國際登錄呢?
一般來說,品種國際登錄是加強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前提,其學術意義較大,專業影響較為深遠,對于育種者的權益保護只能起到一定的 輔助作用 。正如梅花品種國際登錄權威陳俊愉所說,品種國際登錄的主要意義在于:讓不同的植物 新品種有其統一、合法的名稱, 建立國際統一的品種檔案材料,使各國的園藝植物品種名稱趨于規范化、標準化,促進各國間科研教學單位、專業協會(學會)以及種子種苗公司和生產者之間的交流。 接受登錄的單位是國際園藝學會,每種植物都有由國際園藝學會授權的品種登錄權威來負責該品種的具體登錄工作。
英國皇家園藝學會是國際新品種登錄的權威機構之一
主要品種登錄組織機構
品種國際登錄具有無可爭辯的學術權威性,但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任何效力。在 登錄申請時,無需專門的檢測或驗證機構對該新品種進行任何形式的測試, 全憑育種人的自述資料進行書面申報,因而個人的學術誠信和職業道德顯得尤其重要。
二、品種審定
防止盲目引進與任意推廣
品種審定是由國家級、省市區級以及部分由省級授權的地市級農作物品種或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 對新育成的或者新引進的農林植物品種通過試驗、示范進行區域化鑒定,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該品種能否推廣并確定推廣范圍的過程。 其目的是為防止盲目引進和任意推廣不適宜本地種植或劣質低效的品種,一方面避免給農林業生產和農民利益造成損失,另一方面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品種審定主要針對重要的農作物品種和主要的林木品種而言。目前,農業部確定了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等7種農作物品種必須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各省、市、區還可在此基礎上確定2~3種農作物品種經過當地審定。而 花卉類的園藝作物幾乎沒有一種被列入強制性申請范圍。
目前國內有一些單位將花卉品種申請審定,從市場管理或者法律層面來看意義不大。
三、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有效的法律保護方式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歷史上作為專利保護制度的一個分支,是農牧業和林業領域內最重要的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之一 ,它是由 立法機構制定的法令規章。 具體來說,新品種權保護是由審批機關即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的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對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并加以開發的野生植物新品種,依據授權條件, 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以決定該新品種能否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其目的是保護農林植物的新品種,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林業生產的發展 。
品種權的法律特點包括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其中無形性是品種權的首要特點。即 品種權作為智力勞動成果 ,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同時又不會因為使用而消耗。世界上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國家都對品種權的專有性作出了規定,如果沒有品種權專有性的規定,就不能說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地域性是指依據 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產生或者取得的品種權,只在該國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內有效, 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不會自動受到同樣的保護。時間性指 權利人對其品種權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了這一期限,該項品種權就將進入公用領域,人人可用, 原來的權利人對其不再享有專有權利。目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及各成員國都對品種權設置了保護期限,一般為15~20年,有的國家規定達到25~30年,超過了時效的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品種權人的權利包括生產權、銷售權、使用權、標記權、被獎勵權、許可權、轉讓權、放棄權。其中生產權是屬于品種權人擁有的一種排他的權利, 即品種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生產相同的品種。 銷售權指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其他部分是品種權人享有的排他的獨占權利, 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許可擅自銷售授權品種的,無論其來源如何均屬于侵權行為。 使用權也是一種品種權人的專有權利,指 權利人所具有的對授權品種的使用、支配與處置權。 標記權是指 品種權人有在自己生產的授權品種包裝上標明任何與品種權信息有關內容的標記的權利。 被獎勵權指 某些品種權所有單位或個人可以獲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給予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許可權指 品種權人可以通過獨占許可、獨家許可和一般許可三種方式將自己獨占擁有的植物新品種權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轉讓權是 品種權人對自己依法擁有的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的處分權。 放棄權指 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可以根據需要在申請階段或授權后,以各種方式撤回品種權申請或者放棄品種權。
四、 總結
國際登錄與植物新品種保護是明顯不同的,三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品種審定 是以 《種子法》為法律依據的強制性要求 ,主要針對重要的農作物品種和重要的林木品種。 新品種保護 屬于 非強制性行為 ,依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申請法律 對植物新品種實施的行政與司法保護 。 國際登錄 屬于 學術研究范疇 內的自愿行為,通常是由專業學會或行業協會來組織承擔的,在技術層面的要求上更接近于新品種保護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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