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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陜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二審判決

2019-12-11 10:30: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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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陜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二審判決


【審理經過】

       上訴人陜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興平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丞禾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大地興平分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四初字第00142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地興平分公司負責人高朋、委托代理人張婷婷,被上訴人天丞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經審理查明,2006年1月1日,國家農業部授予”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屬或者種為小麥;品種權人西農大,品種權號CNA20030519.0。該品種權目前仍然有效。2010年10月31日,西農大(甲方)、天丞禾公司(乙方)簽訂《小麥新品種西農979轉讓使用協議》,約定甲方以200000元將”西農979”在陜西省內的種子生產經營權轉讓給乙方,除此之外,該品種的其他一切權利仍屬甲方所有。乙方獨家享有”西農979”在陜西境內的種子生產經營權和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名稱使用權。有效轉讓期為10年。2012年2月22日,西農大向天丞禾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天丞禾公司負責打擊陜西省區域內”西農979””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侵權行為。授權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據此,在陜西省境內,未經品種權人授權,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生產、包裝、銷售”豫麥49-198”植物新品種均構成侵權。2013年10月2日,原告天丞禾公司經公證機關陜西省咸陽市公證處公證,在興平市場維權打假時,購買到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銷售包裝為西農大精心培育、武功運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西農538”小麥新品種疑似”西農979”,小麥新品種,在公證機關取樣后,經有資質的河南省依斯特種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依據CTB/T3543.5-1995,該樣品電泳譜帶與對照樣西農979譜帶對比一致”。天丞禾公司遂發函要求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賠償,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未答復。天丞禾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庭審結束后,大地興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博向本院提交委托書,并提交答辯狀稱,1、大地興平分公司對”西農538”小麥新品種享有許可權;2、天丞禾公司訴大地興平分公司侵權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天丞禾公司訴訟請求。同時張博提交鑒定申請書一份,本院要求張博在鑒定申請書上加蓋大地興平分公司印章,張博未再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書。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一、天丞禾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二、如侵權成立,本案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 一、關于天丞禾公司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排他使用許可合同是指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植物新品種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植物新品種,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植物新品種。根據查明的事實,2006年1月1日,國家農業部授予”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西農大。2010年10月31日,西農大、天丞禾公司簽訂協議,西農大許可天丞禾公司獨家享有”西農979’’在陜西省境內的種子生產經營權。2012年2月22日,西農大向天丞禾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天丞禾公司負責打擊陜西省區域內”西農979”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侵權行為。由此說明,西農大與天丞禾公司之間的協議符合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特征,天丞禾公司作為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認為大地興平分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陜西省境內銷售”西農979”侵犯了”西農979”的植物新品種權而提起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植物新品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品種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品種權人不起訴時,自行提起訴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天丞禾公司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其訴訟主體是適格的。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侵權的時間是2013年10月2日,該時間在西農大向原告天丞禾公司的授權期間內,此時原告天丞禾公司對”西農979”具有排他獨占權,原告天丞禾公司在此后法律規定的期間提起訴訟,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原告天丞禾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予以確認。 二、關于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是否侵犯了”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的問題。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命名的植物品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之規定,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銷售的”西農538”小麥種子,在公證機關公證取樣后,經有資質的河南省依斯特種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依據CTB/T3543.5-1995,該樣品電泳譜帶與對照樣西農979譜帶對比一致”。因此,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的該行為屬于擅自將”西農979”,小麥種子以”西農538”的名義銷售。其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在陜西省區域銷售”西農979”小麥種子,構成對原告天丞禾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依法應予以確認。原告天丞禾公司請求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立即停止將”西農979”小麥種子以”西農538”的名義對外銷售,符合上述規定,依法予以支持。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生產經營者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而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在經營該種子時未經過”西農979”小麥品種權人的許可,故其侵犯了原告天丞禾公司對”西農979”小麥獨占權。同時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例外。因此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本案損失賠償數額確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確定賠償數額。被侵權人請求按照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等因素,參照該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依照前款規定難以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期間、后果,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的數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被侵權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之規定,原告天丞禾公司請求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停止侵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天丞禾公司請求按照其因侵權所受損失請求賠償損失2萬元,原告天丞禾公司因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侵權銷售等原因,使其在陜西省區域內的銷售受到一定沖擊,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作為公司法人的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在銷售”西農979”小麥種子時未經過”西農979”小麥品種權人的許可,侵犯了原告天丞禾公司對”西農979”小麥獨占權,應當向原告天丞禾公司適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銷售數量不確定,其銷售行為給原告天丞禾公司帶來一定的影響及損失,且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得到相應的利益,故結合本案的情況,考慮侵權人侵權的性質、時間、范圍、后果以及原告天丞禾公司維權時的實際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賠償原告天丞禾公司包括合理支出費用在內的損失15000元。綜上,原審遂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被告陜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立即停止將”西農979”小麥種子以”西農538”小麥種子的名義對外銷售;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陜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賠償原告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三、駁回原告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天丞禾公司負擔50元,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負擔1250元。該款天丞禾公司已預交,大地興平分公司負擔的1250元在執行本判決時直付天丞禾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訴求

       原告天丞禾公司訴稱:2006年1月1日,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西農大)培育的小麥新品種”西農979”獲國家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CNA20030519.0。2010年10月31日,西農大將該品種在陜西省境內的生產、包裝、經營權和在此活動中的名稱使用權、打擊侵權行為和假冒行為的權利有償獨家許可給原告天丞禾公司所有。據此,在陜西省境內,未經品種權人授權,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生產、包裝、銷售”西農979”植物新品種均構成侵權。2013年10月2日,原告天丞禾公司經公證機關在興平市場維權打假時購買到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銷售包裝為西農大精心培育、武功運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西農538”小麥新品種疑似”西農979”,小麥新品種,在公證機關取樣后,經有資質的河南省依斯特種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依據CTB/T3543.5-1995,該樣品電泳譜帶與對照樣西農979譜帶對比一致”,屬實擅自將”西農979”小麥種子以”西農538”的名義銷售,構成對原告天丞禾公司排他實施”西農979”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請求判令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1、立即停止將”西農979”小麥種子以”西農538的名義對外銷售;2、賠償原告天丞禾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

       被告大地興平分公司在答辯期內未答辯。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向鑒定機構提交的鑒材是在訴訟之前其單方提供、單方委托,并未經公證機關。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的銷售行為是否侵犯了被上訴人的排他經營許可權問題。而要認定上訴人銷售行為是否侵犯被上訴人的排他經營許可權,關鍵是上訴人是否將”西農979”以”西農538”名義進行了銷售。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銷售行為侵犯被上訴人的排他經營許可權的依據,是河南省依斯特種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所作《檢驗報告》,但該《檢驗報告》的鑒材是被上訴人單方送檢委托,未經公證機關,所送鑒材是否是上訴人所銷售的小麥不能確定,該鑒定存在重大瑕疵,本院依法應不予采信。因此,原審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僅依據河南省依斯特種子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認定上訴人擅自在陜西省區域銷售”西農979”小麥種子,上訴人的銷售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排他經營許可權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對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原審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判處不當,應予改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撤銷原審判決; 駁回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陜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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