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丨侵權組織者的“全額”連帶責任:從“萬糯2000”案看種業維權
- 2026-01-30 10:50:00
- bjzongke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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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授權范圍和侵權責任主體的常見誤解,是許多種業從業者無意中踏入法律雷區的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訴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清晰劃定了一條重要的法律紅線: 侵權行為的組織者,必須對被組織者的全部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這 為所有從業者敲響了警鐘。
一、案例速看
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與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品種
萬糯2000(國審玉2016008)是由原告河北省萬全縣華穗特用玉米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選育的鮮食糯玉米品種
。
被告安某成等八人租賃了馬某山等四戶農戶承包的共140多畝土地,
其中安某成個人租賃土地18.7畝。
安某成在其中決定種植的品種,聯系、提供親本,向農戶支付土地流轉費等。
A公司認為,安某成于2019年組織包括安某成在內的八人在各自租賃的土地上
擅自非法生產、繁殖“萬糯2000”玉米種子,構成生產涉案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故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權并A公司損失50萬元。
安某成辯稱:A公司鑒定的樣品不是從安某成種植的土地上取樣的,安某成不清楚自己種植的是授權品種。
案件經過與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判決:一、安某成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行為;二、安某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85628元;三、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A公司以安某成應對所有地塊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為由,提出上訴;安某成以一審判決采信證據錯誤、損害賠償計算依據錯誤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安某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四、駁回安某成的上訴請求。
法律定性: 本案件中,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在多人生產、繁殖被訴侵權種子的被訴侵權行為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應對被組織者直接實施的全部被訴侵權行為 承擔責任 。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進行制種的行為中起到組織和主導作用,該八人的被訴侵權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沒有超出安某成的被訴侵權行為主觀故意的范圍,故安某成不僅對自己承包的土地承擔責任,也應對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訴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同時,在確定種植面積的基礎上,由于安某成作為被訴侵權行為人沒有對產量或利潤進行舉證,在按照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A司主張的產量沒有明顯超出甘肅河西地區玉米制種通常情形,其主張利潤有證據支持,均可以采信。根據上述數據計算,A公司因涉案被訴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已經超出了50萬元,故對其主張5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二審判決賠償金額的改動,是依據2016年1月 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73條第3款, 即植物新品種權的懲罰性賠償 。
“ 萬糯2000” (圖片來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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